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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6 16:21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系统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08〕76

 

各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全省人防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现就人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全省人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一)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各级人防部门根据法律、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等。  

(二)人防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各级人防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让、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机械设备、车辆等施工、办公用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技术、资质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人防系统罚没收入。指各级人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以及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各级人防部门要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凡属于上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一)规范征缴程序。各级人防部门在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入时,应首先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然后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对收费情况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

(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各级人防部门要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的要求,对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一是设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二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是人防系统征收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财政票据,各级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严禁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作废票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三是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缴销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领购财政票据,定期(月或季)组织清查和盘点,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四是认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一是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级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非税收入。二是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各级人防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账户管理要求,设立和使用资金账户,严禁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自动分成。严禁使用“人防工程建设费”项目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是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人防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人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

各级财政和人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人防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人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指导,主动协调代收银行,帮助人防部门及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人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加强系统内非税收入征缴和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制度,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严禁滞压、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人防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各级人防部门如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银行代收、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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