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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25 00:00 浏览次数: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审批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在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三、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四、       申请程序

1、注册会计师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之前,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2、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分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请到www.sdkjxxw.cn网站下载“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材料包”,整理填写完毕,打印制作标准格式书面材料二套,提交正式材料(含所有原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省财政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6、省财政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协会;

8、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9、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所手续,未办理完转所手续以前,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

l       上述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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