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审批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主任会计师的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六、 申请程序
1、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3、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请到www.sdkjxxw.cn网站下载“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材料包”,整理填写完毕,打印制作标准格式书面材料二套,提交正式材料(含所有原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省财政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省财政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股东执业资格、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7、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财政部备案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9、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所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l 上述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