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努力营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倡导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发挥广大会计人员在维护财经秩序中的主力军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滕州市本级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 考核内容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职业道德约束,有效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具体要做到:
1、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观;
2、客观公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3、依法办事,敢于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4、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
5、规范管理,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6、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二) 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行为
会计核算方面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取得或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确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准确确认收入、费用和成本,准确核算利润;
4、按规定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
5、正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资料);
6、对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7、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会计监管方面
1、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规定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4、会计人员对侵害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5、会计人员对被指使、强令伪造编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6、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觉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培训课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会计知识,以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
(四) 会计人员涉税工作
1、会计人员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务;
2、会计人员在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时,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对被查处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整改。
三、 考核扣分标准与方法
1、本考核办法采取累计扣分制,扣分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同。年度考核期满,扣分不满20分(不含20分)的会计人员为考核合格;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不满25分的,须参加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考试不合格的为考核不合格;扣分超过25分(含25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建议调离会计人员工作岗位。
具体扣分值详见《滕州市会计人员工作考核扣分表》
2、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在日常管理、检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会计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扣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作出扣分处理。考核扣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备注事项”栏中予以载明,上一年度的考核扣分不转入下一年度。
四、 奖惩
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会计人员,优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并作为报考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全市会计人员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全市及其以上各级会计先进工作者,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须至少参加一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业务方面专题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连续两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自动注销,并予以公告。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自动注销,并予以公告。
五、 附则
本考核办法中所涉及的扣分行为,仅指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滕州市会计人员工作考核扣分表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和 要 求 |
扣 分 标 准 | |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
1、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观; |
1、 根据不同情况,每点在2分内扣分。 2、 如在会计人员职业行为中会计核算和监管分别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则在职业道德方面相应扣2分及同比例扣分。 | |
2、客观公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 |||
3、依法办事,敢于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 |||
4、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 | |||
5、规范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 |||
6、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 |||
二、会计人员职业行为 |
(一)会计核算方面 |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建账不完整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2、取得或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根据扣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
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入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2分;未按规定编制扣账凭证或不正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2分。 | ||
3、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确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准确确认收入、费用和成本,准确核算利润; |
以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改变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隐瞒收入、随意调整费用和成本,编报虚假利润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 | ||
4、按规定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 |
未定期进行对账或结账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5、正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
未能定期编制或未能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6、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
未能按规定操作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 ||
7、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
未能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和 要 求 |
扣 分 标 准 | |
二、会计人员职业行为 |
(二)会计监管方面 |
1、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
未能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和转借; |
会计从业资格证涂改一经发现扣6分,经查实有转借的扣6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在6-12分内扣分。 | ||
4、会计人员对侵害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 |
对既不制止又不作书面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 | ||
5、会计人员对被指使、强令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 |
对不制止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 | ||
6、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
未能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建立内部各项会计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2分。 | ||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自觉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课时,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核和业务水平。 |
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每次扣12分;如需参加继续教育考试不参加考试的扣6分;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扣4分;较重的扣6分;严重的,试卷判零分,须重新考试。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和 要 求 |
扣 分 标 准 |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 |
1、会计人员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务; |
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申报不准确,差错率在2%以上(含2%)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视情节扣2-5分;未按时参加税收政策发布会的每缺勤一次扣1分。 |
2、会计人员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时,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对被查处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的整改。 |
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的扣6-12分;被查实年度内补交税款2万元以上的,均应按补交税款金额和违规情节的轻重,对有关会计人员酌情扣分;被处罚的按处罚金额大小扣5-10分;对查实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不整改的扣5-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