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有序运营,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山东省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清理,对原已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不规范的,要求于2012年年底前一律变更为规范的名称。特别是对使用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公司等名称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以维护会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营。
二、规范审批权限,完善审批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县(市、区)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划归各市财政局。代理记账审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各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制定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的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下达正式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各市财政部门要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出执业范围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按程序撤回其设立许可。
四、加强对会计咨询公司的规范整顿。一是按照《山东省办法》有关规定,自2005年4月21日起,《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01〕26号)已经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应一律依法停止对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二是对已审批的会计咨询公司抓紧进行清理备案,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对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行的,抓紧按程序予以撤销;对能够正常运转,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要按代理记账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对暂时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引导督促其完善条件,一年内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逾期未规范的收回其会计咨询公司许可证书。
五、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制度。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备案;5月30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制度,将报备工作作为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全面、动态地掌握有关情况,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