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鲁财会〔2012〕35号
转发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2012年
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主板上市公司:
现将财政部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王朋蓬 张慧 0531-82669793
电子邮箱:zd1607@126.com
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崔林 0531-86106977
电子邮箱:cuilin@csrc.gov.cn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省国资委。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办会[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
一、总体要求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
(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
(三)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特殊情况: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鼓励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