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3〕89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按照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本地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
二、省直各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
三、各市制定的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应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