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部署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规范上岗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
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每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四)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采集、证书调转、变更登记等手续。(五)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会计工作岗位,特别是会计、出纳岗位是否按照规定分别设置。
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列明会计岗位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12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将本单位、本系统自查表、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整改阶段(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参加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培训,于2014年6月底前培训合格后补办继续教育手续;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申请参加2014年3月、6月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对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不正确的人员,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更正手续;会计、出纳岗位未分设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分设岗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各部门单位于2014年6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三)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自查、整改以及日常会计管理工作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市财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会计人员规范上岗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开展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制定整改措施并汇总形成数字和文字材料按照时限要求上报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单位自查、整改以及重点检查阶段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总结汇总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情况、改进措施和办法等资料上报市财政局,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