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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我省事务所在外省设立的分所。

二、报送材料

(一)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联系所合作关系的事务所报送);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6);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文档保存为Excel格式);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10、购买职业保险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规定,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一份;

11、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它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主要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当年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目前行业管理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附表4、附表5,以及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包含所有分所(含在外省设立分所)的所有收支情况。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附表4、附表5,以及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网上报备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应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http://www.acc.gov.cn),实施网上信息报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3年3月15日开通,2013年5月31日关闭。

1、基本信息报备。在“基本信息报备”栏中,会计师事务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业务信息报备。在“业务报备”栏中,填写本所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业务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专人填报相关数据,并经主任会计师签字后报送。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报备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事务所应将本所发生的业务情况,随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中“业务报备”栏进行报备。凡未随时报备以及上年度业务报备有遗漏事项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要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发生的所有业务情况补齐。

(三)相关执业或资质证书可提供复印件,其它有关备案资料须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U盘拷贝)各一份。

(四)事务所基本信息凡存在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实际情况与数据库内信息不一致的,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同时,要提交变更备案材料。

(五)拥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事务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同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六)报备工作相关附表可登录山东省财政厅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下载,按要求填写,并按顺序整理装订。

四、报送时间

为确保全省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序进行,请各事务所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表报送材料。

时    间

所在市

4月8日、9日

青岛

4月10日、11日

烟台、淄博

4月12日、15日

滨州、东营、聊城、威海、枣庄

4月16日、17日

日照、济宁、泰安、德州

4月18日、19日

潍坊、菏泽、临沂、莱芜

4月22日、23日

济南

五、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办公楼一楼103室。联系电话:0531-82669970,0531-82920795(传真),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6.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2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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