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00:00 浏览次数: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

建设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农村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01351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363号)。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27月,财政部、中编办、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乡镇财政职责任务、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编制员额以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乡镇财政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从我省情况看,当前我省乡镇财政还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清晰、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充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影响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考虑到多年来我省未出台过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根据国家三部门文件有关要求,省财政厅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在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与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沟通协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方向、目标和主要任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城乡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在强调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外,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壮大乡镇经济实力,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三是健全乡镇财政职能机构,提高组织和人员保障能力;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财政建设取得实效。《意见》重点在以下方面加以规范或有所突破:

(一)逐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财政工作要求,《意见》对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要求。各地要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优化县乡财政收支结构,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证乡镇具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源,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推动各级财政向乡镇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

(二)大力发展培育乡镇财源。目前我省乡镇无论是整体还是个体,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省份相比都有较大差距。这与我省经济大省地位极不相称。为尽快扭转这一局面,《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多管齐下,着力发展和培育乡镇财源。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撬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乡镇经济建设。强化成本效益观念,加快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评价机制。建立实施乡镇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乡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财政同步增长。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我省部分强镇进入全国经济百强镇行列,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三)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指导。随着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财政投向农村的资金日益增多,要求乡镇政府在履行收支管理、财务管理等传统职能的同时,还需切实承担起资金资产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工作。为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意见》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组织实施”的原则,明确了各级财政在管理指导乡镇财政工作中的定位。针对乡镇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为发挥县级财政在乡镇财政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意见》要求县级财政要健全信息通达机制和资金监管督导机制,上级部门要将政策动向、资金动态和管理要求及时传递给乡镇,为乡镇财政全面实施资金监管提供依据。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努力实现对域内财政性资金的无缝隙全覆盖监管。为推动财政各项改革延伸至乡镇,有效提升乡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意见》提出要依托“金财工程”,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增强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要建立考评机制,规范乡镇财政运行,不断提高基层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四)明确乡镇财政职能。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经济的工作机构,承担着促进城乡发展、落实民生政策、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和国家三部门文件的要求,《意见》确定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管、乡镇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财经政策执行等。

(五)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的机构数量、人员编制有了硬性规定,总的要求是机构综合设置、限额管理。按照乡镇财政职能定位,乡镇财政机构应为行政性质。《意见》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乡镇党政工作机构限额内,采取单独设置,或在相关办公机构加挂财政管理机构牌子的方式,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基于乡镇财政法律地位是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确定的,《意见》确定乡镇财政机构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的管理体制。已实行“乡财县管”的地方,《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改革内容和方式,确保乡镇财政良好运行。

(六)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人员编制。目前乡镇财政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意见》确定,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统筹考虑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工作业务量、岗位要求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人员编制。乡镇财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现使用事业编制的要逐步调整到位。乡镇财政机构编制一般不少于4名,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总预算会计等重要岗位应首先使用行政编制。对乡镇财政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意见》提出一个解决原则,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镇,可适当加强财政工作力量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可探索试行灵活的用人制度,创新人员配置方式。

(七)优化乡镇财政人员管理方式。为减少乡镇在财政人员管理方面的随意性,《意见》提出,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建立“乡镇财政干部上岗资格认证”制度;乡镇财政新进人员须坚持凡进必考;完善乡镇财政人员考核制度,由乡镇政府、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对财政机构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为增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活力,《意见》提出要建立县乡财政干部双向交流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鼓励县级财政部门干部到乡镇财政挂职、任职工作。《意见》同时提出,探索试行适应乡镇岗位特点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办法,以吸引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乡镇财政建设取得实效,《意见》对各级各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分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乡镇财政建设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构建起“职能健全、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财政。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围绕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抓好落实,着力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统筹,保障重点,从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对乡镇财政予以支持,保证工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做好乡镇财政机构行政编制人员的考录等管理工作,支持做好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开招聘、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工作。大力宣传基层先进典型,弘扬时代精神,不断提高乡镇财政依法理财、为民服务能力,《意见》提出财政系统评优表彰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的遴选表彰力度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