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5、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资金来源: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730元、680元、630元三档。
(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办理程序: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转移接续:
1、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迁出地的标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1500元和200元的标准,由迁出地失业保险基金一次性划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支付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由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我省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缴费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三)缴费资金来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医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五)办理程序: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转移接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