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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4 00:00 浏览次数:

厅各处室、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1231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优化配置,规范管理职责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包括通过购置、调拨、捐赠、划转、置换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第三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对外投资等进行审批,并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条  厅机关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使用资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橱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艺术品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厅机关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厅机关占用和使用的房屋主要是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房屋包括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有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等。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塔、烟囱、井、站、道路、沟、库、场等。

(二)通用设备,是指厅机关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厅机关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四)艺术品和陈列品,是指厅机关各种艺术品和陈列品,如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厅机关档案室、资料室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是指厅机关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植物等。如办公桌椅、食堂炊事机械、树木花卉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厅信息中心负责厅机关计算机设备及系统软件的日常管理。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房产、车辆、公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各处室(单位)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固定资产的收缴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厅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核算,按处室(单位)建立实物明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登记,调整账目。

(三)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落实和安排购置资金,办理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办理厅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对厅机关拟报损、报废或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组织鉴定、评估,对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厅机关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以及担保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

第九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厅机关计算机设备和系统软件等的日常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登记、保管和领用等事项。

第十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公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维护和使用好本处室(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

(二)制定固定资产购置、处置计划,报厅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定期与厅办公室进行核对。

(四)按照厅机关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处室(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五)办理因工作调离、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收缴和移交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关工作。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处室(单位)要指定一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承办本处室(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处室(单位)负责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各处室(单位)于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提报时,向厅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厅办公室按照《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办发〔20137号),结合厅机关经费情况统筹安排,并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无购置计划和经费来源购置固定资产的,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经费。资产配置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处室(单位)按照年初预算批复情况,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单》(附件1),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厅办公室审核,其中计算机设备更新购置,由厅信息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办公家具(如办公桌椅、橱柜、沙发等)的采购由厅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的采购由厅信息中心负责;房屋构筑物(如中央空调等)的采购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他固定资产(如专用设备)的采购由厅办公室或委托相关处室(单位)负责。需要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领用和变动登记。固定资产采购后,由采购处室(单位)负责验收,向厅办公室办理入库和资产登记手续。处室(单位)领用资产要先将旧资产交回厅办公室,再办理新资产的领用手续。对因工作岗位调整发生的资产变动,由处室(单位)向厅办公室办理资产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收缴。干部职工因调离、退休等离开厅机关的,所在处室(单位)要会同厅办公室对其所用全部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并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单》(附件2),办理固定资产收缴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紧急购置。因特殊情况临时急需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处室(单位)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其他因捐赠、无偿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处室(单位)申报,厅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经济行为。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厅机关资产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厅机关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办理,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处室(单位)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建议,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单》(附件2),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鉴定、评估,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二)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厅机关部门预算管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后,厅机关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登陆“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账务处理,财务人员及时作固定资产账务核销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坚持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厅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全面清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损毁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报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变卖、出租、出借和调换固定资产。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变卖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等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购置单

2. 固定资产处置单

固定资产购置单和固定资产处置单.xls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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