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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16:4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我们对《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全部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上交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煤炭、黄金等资源类企业15%;

一般竞争性企业10%;

监狱企业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

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对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投、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上分类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省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条  省属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归口管理省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向省财政厅、归口管理省级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国有独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省财政厅、归口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可予以免交。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省属企业依据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将核定后的国有资本收益全部上交省财政国库。为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度,国有资本收益采取预交办法,即省属企业根据上年度实现利润情况,一、二季度进行预交,预交额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第三季度根据省财政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省属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十七条  对省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  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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