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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2-10 00:00 浏览次数: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我省从2005年建立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从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办理程序: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放。发放单位要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社局备案。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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