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逐步在全省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大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至10大类41项,经费保障标准也逐步提高。
一、经费补助标准。2009、2010年,我省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15元,2011、2012年为25元。2013年提高到30元,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人均补助标准达到9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达到13.5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达到21元,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0大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中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①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康档案。③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以建档居民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二)健康教育
服务内容:①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③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里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④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⑤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⑥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⑦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服务形式: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印刷材料和播放音像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共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①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②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③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①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②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③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④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⑤健康问题处理。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①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②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③孕晚期健康管理。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④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⑤产后42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七)慢性病健康管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服务内容:①筛查。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②随访评估。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③分类干预。对血压控制满意、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④健康体检。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2、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①筛查。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②随访评估。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③分类干预。对血糖控制满意,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④健康体检。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服务内容:①患者信息管理。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②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③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④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①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②发现、登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③相关信息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④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疫区处理,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并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⑤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十)卫生监督协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①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②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④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⑤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