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保障工作,200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1〕30号)等文件,确保离休干部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一、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资金保障渠道
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费,简称离休干部“两费”。2001年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厅字〔2001〕30号文件,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资金保障渠道作了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仍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拨补的差额经费应首先用于保障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
(三)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纳入统筹解决;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该单位(含未改制企业)的出资人负担。凡离休费、医药费得不到落实的特困、破产等企业,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老干部等部门确认后,报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
二、省属特困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为做好特困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落实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实施办法》(鲁财社〔2002〕14号),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
(一)申请特困单位条件:(1)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2)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濒临破产、职工仅发生活费。
(二)审批程序:我省对省属特困企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实行财政“兜底”政策。省属特困企业、单位资格和“两费”拖欠情况,由省“两费”审核小组每半年审定一次,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并通过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及时拨付发放。
1、准入程序。省“两费”审核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凡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困企、事业单位和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两费”得不到落实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填报《省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申报核批表》,连同书面申请、特困认定证明和破产证明及每名离休干部“两费”的详细台账,分别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审核确认后,离休干部“两费”纳入省财政保障范围。
2、定期审核程序。困难企业应于每年1月、7月向省“两费”审核领导小组报送离休干部人员的变动情况,省财政厅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将离休干部“两费”拨付特困企业、单位,由特困企业、单位发给个人。
三、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特困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2012年12月,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811号),进一步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参保范围:对省属驻济原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统筹;其他省属驻济事业单位可自愿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认定的省属驻济特困企业和单位的离休干部,纳入统筹范围。
(二)筹资标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筹资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逐年确定。筹资标准的20%作为统筹调剂资金,80%分配到各定点医院。2012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为每人4.5万元。
(三)医疗待遇:
1、建立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实行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额度为离休干部建立虚拟个人账户。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先用虚拟个人账户额度记账,医药费超过8000元的,按规定记账报销。年底结算时,虚拟个人账户额度有结余的,将当年结余额的50%奖励给离休干部个人。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为符合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管理服务:离休干部可从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省千佛山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综合定点医院,同时可选择省中医作为专科定点医院。经本人申请、省社保局备案后,可在下年度调整更换综合定点医院。
省社保局具体负责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离休干部医药费继续实行“总额包干、超支分担”的管理办法。每年年初,省社保局向定点医院下达总额控制指标,年末审核结算,定点医院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调剂资金、定点医院按6:4比例分担。离休干部就医除植入人工器官医疗费用原由省财政和单位分担的部分改由统筹调剂资金承担外,其他费用全部计入定点医院定额。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省社保局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分析,按季度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1、急诊。离休干部节假日、公休日或夜间因急诊到定点医院就医无法记账结算的,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汇总后到其就医的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2、转诊。因病情诊疗需要,经本人综合定点医院同意并报省社保局备案后,离休干部可转往省直驻济其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异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调剂资金与批准转出的定点医院包干定额按5:5比例分担。离休干部到本人定点以外的省直驻济其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转往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所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分别到省社保局、定点医院审核报销;因外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所在单位汇总后到省社保局审核报销。申请异地转诊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本人综合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二是转往异地就医的医院,应当是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三是转往异地就医的医院诊疗水平高于本地。
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选择2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单位统一汇总后到省社保局审核报销。需要变更定点医院的,原则上每年年底由单位统一到省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4、凡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统筹费的,离休干部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由单位负责报销。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的单位,其医药费筹集按鲁厅字〔2005〕8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