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和生产方式转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作为全国5个试点省份之一,2012年,我省出台《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方案》(鲁财建〔2012〕133号),开始实施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
1、补贴对象。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均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依据。
(1)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2)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3)当年承租(流转)土地种植水稻、未种植小麦或未上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补贴面积4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补贴面积4000亩以下的,每亩给予补贴230元。
4、申报程序。按照“户申报、乡初审、县核实、市省备案”的要求,种粮大户凭2011-2012年投资修建简易农田水利、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以及农业机械设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相关资料和凭证,逐级上报乡、县农业、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县财政根据审核确认情况,确定奖补方式及金额。
5、补贴方式和范围。通过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对种粮大户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农业机械设备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耕种亩数、连片率、合同承包期等情况,确定具体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