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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4-05-14 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推动城镇化发展,近年来,省财政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不断加大省级投入,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项目进行补助,提升我省农村公路通达率。

1、补助对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危桥改造、安保工程、渡口改造等。

2、补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建设、养护农村公路的主体,省级根据各市、县上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县道每年每公里20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5万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万元。

(2)农村公路危桥项目加固类桥梁,600元/;重建类(扩大基础)桥梁,800元/;重建类(灌注桩)桥梁,1300元/。沂蒙老区18县及菏泽市各县域内加固类桥梁,800元/;重建类(扩大基础)桥梁,1000元/;重建类(灌注桩)桥梁,1500元/

3)安保工程项目。2万元/公里。

(4)农村渡口改造及渡改桥项目。渡口改造20万元/个,渡改桥1万元/延米。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县)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省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年度补助资金。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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