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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14-05-14 00:00 浏览次数: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管理,自2001年起,国家开始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的老旧汽车,是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含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一是使用6年以上(含)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二是使用8年以上(含)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三是使用10年以上(含)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万元。

3、申请程序。财政部每年预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第二年对上年度实际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我省各市均设立由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和当地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共建的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业务。车主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均可在服务窗口直接申领补贴资金。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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