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十年代,为减轻国家困难,部分在职职工响应国家号召,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精简回乡务农,政府按其当时工资的40%发给生活补助费,这部分人称为精简退职老职工。由于这部分人现在年龄普遍较大,且没有固定收入,原有生活补助标准已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家和我省多次出台政策,予以扶持。目前,对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政策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前者主要面向企业精减退职人员服务,后者主要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服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1、补助范围:发放范围包括,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外省精简回山东的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2、补助标准:2010年,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精简退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目前全省都按这一政策执行。
3、补助资金来源:原退职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4、发放程序:由支付单位按月将补助资金发给精简退职人员本人。
此外,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生活特别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可以申请农村特困户救济;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实行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民政部门服务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2012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界定了救济费对象发放范围,统一了救助标准,提高了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待遇并实现了自然增长,建立起精减退职职工保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精减退职职工基本生活问题。
1、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本省及外省精减回山东的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