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前,我省已经实施了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起,又新增了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该项目已结束)、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
1、补助对象。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全省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的购置。
2、资金管理。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级政府解决。项目资金分县(市、区)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市级统一归集并支付。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县(市、区)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对叶酸的购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省财政根据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记录、实际年度考核补服叶酸人数和政府采购价格结算省级补助资金。
对叶酸的购置,实行省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管理,以市为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付款,按县(市、区)统一分发叶酸。
3、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①乡村医生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妇女的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自愿接受服用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知情同意书》。符合条件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山东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片免费发放卡》,凭发放卡到乡村医生处免费领取适量叶酸。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向准备怀孕的妇女发放叶酸,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个月的服用量。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并填写《山东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片发放登记表》,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每月至少一次进行随访,督导其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②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乡镇卫生院根据高危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乡镇卫生院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乡镇卫生院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应每1-2周督促高危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卫生院。
(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1、资金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两癌检查项目以试点地区为主,检查对象为35-59岁的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乳腺手诊临床检查、超声检查和钼靶检查。宫颈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巴氏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级政府解决。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省、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县级财政。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
试点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统一设置台账,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将资金统一核算到人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及所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2、项目实施。
(1)宫颈癌检查工作流程。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项目要求的适龄妇女,填写“宫颈癌检查登记册”,并动员其检查,签署“宫颈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受检对象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刷取、固定和标记,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标记好的宫颈脱落细胞标本和详细填写的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定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TCT制片、巴氏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TCT制片、巴氏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或阳性患者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病例和阳性患者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向其发放“宫颈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附件5,以下简称“反馈卡”),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各定点诊断治疗机构为持有“反馈卡”的妇女提供诊断治疗服务,并做好登记,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诊断治疗结果反馈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诊断结果反馈到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的填写。
(2)乳腺癌检查工作流程。
从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或选定的村会计登记的存户口簿获得目标人群总人口及结构的详细信息,建立待筛查调查对象的详细人口档案。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辖区内所有年龄为35-59岁的当地妇女组成筛查人群。
发放“乳腺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登记选定的符合筛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乳腺癌高危人群。
按照“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对已登记的适龄妇女进行乳腺临床体检、超声检查和钼靶X线检查。对高度怀疑的病变(钼靶X线检查结果阳性者和可疑者)作粗针吸检查或组织学检查,获得最后病理诊断。
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受检妇女本人,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提出相关诊疗建议,并记录个案登记表。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1、补助对象。凡具有农村户籍、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农村孕产妇均为财政补助对象。
2、资金管理。按照中央测算标准(人均500元,补助我省40%),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各地实行分类补助。省财政对各地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并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应结合省级补助政策,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合理确定当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并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市县两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基本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后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项目实施。
①具体程序: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填写并到户籍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核通过后交回乡镇卫生院复核。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相关信息,并将被批准对象的名单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发至乡镇卫生院,经村医下发至孕产妇及其家庭,并告知孕产妇补助卡的使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
孕妇住院分娩时,持《孕产妇保健手册》(须具有5次以上孕期保健查体打印记录)、住院分娩补助卡和新农合医疗证到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或救治。定点助产机构在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查验补助卡。
②结算管理。
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结算“一站式”服务。产妇出院结账时,各定点助产机构要按以下程序结算: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助产机构要查验、收回住院分娩补助卡并进行登记、存档。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助产机构将住院总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补助金额及新农合报销金额填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四联单”,按规定在产妇住院分娩费用里直接减免,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字,并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留作报账用。对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只补助国家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部分。
定点助产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第三、四联单,到县(市、区)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县(市、区)卫生局对上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个月内(连同第三联单)支付至定点助产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资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
1、补助对象。为全省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并给予手术费用补助。白内障患者的贫困情况统一由民政部门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由残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审核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是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持低保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证明,有白内障患者手术适应指征的白内障患者。
2、政策内涵。省财政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手术补助资金(1000元/例),不足部分及残联患者筛查等资金由市、县多渠道统筹解决。项目资金分县(市、区)管理,并根据手术开展情况以及手术完成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核后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手术任务的,不予补助。其中对人工晶体、粘弹剂、手术缝线等手术主要耗材,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以市为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付款。市级要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工作。
复明手术分为免费手术和减免手术。对无手术经费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免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定点医院要对其施行免费复明手术,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补助和配套经费内。对有一定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减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可施行减费手术,患者可选用不同价位的手术耗品和手术服务,超过项目当年补贴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3、申请流程。居民申请贫困白内障手术,在当地残联的组织下进行白内障筛查或自行到贫困白内障项目定点医院进行免费白内障筛查。筛查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领取《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需填写个人信息,经村、街道办事处、残联或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贫困状况审核盖章,并提供贫困证明。
患者持经审核盖章的《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和贫困证明到当地“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定点医院登记,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减免1000元住院费,剩余住院费按照新农合、医保报销。部分市、县根据当地白内障手术单病种报销政策、国家、省财政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补贴,结合新农合、医保报销,贫困白内障患者不交任何费用,医院垫付所有住院费,待患者出院后,由医院向卫生局和新农合办、医保办结算。
(五)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
资金管理:各地要统筹考虑,将农村改厕与农村沼气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与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有效结合起来,根据上级分配的项目任务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统筹对接,落实各县(市、区)项目任务量。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项目,有效整合和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省财政将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项目任务量,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有关资金。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并按照考核验收合格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核拨财政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