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负担,2009年,中央决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由于药品不准加成,没有了药品收入,其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各方面资金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年终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从2013年起,省财政结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综合考虑各地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建立对市县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央确定的服务人口数,东、中、西部地区(不含青岛,下同)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元、6元、8元。省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政策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补助;同时,对沂蒙革命老区以及菏泽市给予一定倾斜。
(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方式获得补偿,省财政对纳入试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分东、中、西部地区给予支持。目前,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已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
从2013年起,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综合考虑各地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建立对市县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4000人,配置2-4名乡村医生,东、中、西部地区每名乡村医生每年分别补助2400元、3600元、4800元。省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政策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补助;同时,对沂蒙革命老区以及菏泽市给予一定倾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各地负责确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总体水平要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