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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8-23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 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附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打分表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表。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其中,“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第九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项目绩效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 (一)资金管理。 1.财政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2.自筹资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3.资金拨付和支出。财政资金拨付和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4.整合支农资金。各省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情况。 5.制度执行情况。除上述1-4项之外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财政资金决算编报。各省年度资金决算的编报情况。 7.材料报送。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8.项目前期准备。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9.项目评审。各省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的情况。 10.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编报、执行和调整情况。 11.项目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 12.工程建后管护。工程建后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13.开发县管理。各省管理开发县的情况。 14.部门项目管理。各省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三)综合管理。 15.宣传和信息报送。各省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16.综合性材料和综合性调查研究。各省上报综合性材料和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17.监督检查。各省日常检查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国家农发办进行综合检查工作情况;对审计、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情况;对人民来信来电处理情况。 18.统计工作。各省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四)项目绩效。 19.评价制度和工作。各省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上报有关材料的情况。 20.绩效评价结果。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 第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中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前期、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 (二)项目组织。 3.制度建设。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4.档案资料管理。管理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情况。 5.项目公示。项目公示制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实施。 6.建设内容完成率。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7.项目完成质量。每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质量情况。 8.项目验收。组织开展竣工项目验收的情况。 (四)资金使用。 9.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10.实际支出。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11.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开展审计的情况。 12.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实施效果。 13.经济效益。主要包括改善农业基础生产条件、新增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新增农业总产值等情况。 14.生态效益。主要包括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治理水土流失和改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15.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中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前期、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9项指标。 (一)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情况。 (二)项目组织。 2.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管理情况。 3.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建立项目档案的情况。 (三)项目实施。 4.建设内容完成量。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四)资金使用。 5.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6.实际支出。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7.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实施效果。 8.经济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通过实施项目年新增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9.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民就业、辐射周边农户及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等情况。 第四章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比照本办法进行。实施外资项目的省,按其外资占该地区中央财政内外资投入总额的比例,作为外资项目评价结果的权重,计入该地区评价分值。 第十五条 各省应将本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 内容 评价指标(分值)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一)资 金 管 理 (35分) 1.财政配套资金 (10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足额配套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2.自筹 资金 (2分) 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各占1分。足额落实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3.资金拨付和支出 (6分) 财政资金拨付和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拨付资金的得3分,无正当理由滞留财政资金的,每滞留半个月扣0.5分,扣完3分为止;县级报账支出进度年底达到90%以上的得3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3分为止。
4.整合支农资金 (2分) 各省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情况。 开展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整合支农资金工作的,得1分;取得明显成效的,得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得0分。
5.制度执行情况 (10分) 除上述1-4项之外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规范问题的,每一处扣1分;以县为单位,未实行县级报账制、“三专”管理的,每一处扣2分;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扣完该项得分。
6.财政资金决算编报(3分) 各省年度资金决算的编报情况。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财发字[1998]49号)规定执行,最后换算该项得分。
7.材料 上报 (2分) 各省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情况。 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及时上报资金管理材料,且达到要求的,得2分;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扣1分,其中,每缺一处材料扣0.2分,扣完为止。
 
评价 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二) 项 目 管 理 (30分) 8.项目前期准备 (4分) 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制定开发规划得1分,建立项目库得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得2分。无开发规划扣1分,已制定开发规划但不规范扣0.1-0.5分;未建立项目库的扣1分,建立了项目库但不够规范的扣0.1-0.5分;随机抽查3-5个子项目可研报告,每发现一个编制不规范的扣0.1分,每发现一个质量差的扣0.1分,扣完为止。
9.项目评审 (3分) 各省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的情况。 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审的项目,省级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其中,上报材料齐全、报送及时、对真实性把关、出具初审意见的得0.5分;经专家评审认为申报材料质量好、项目通过率高的得0.5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扣分。 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审的项目,建立了专家库、评审程序严格规范的得1分,评审结论真实可信的得1分。国家农发办随机抽查,每发现一个评审结论不真实的项目扣0.2分。
10.项目 计划 (12分) 项目计划的编报、执行和调整情况。 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发现一处差错扣0.2分,最多扣3分。未按规定权限批准变更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0.2分;按规定权限变更,但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0.1分;擅自调整、变更、终止项目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11.项目管理制度 (3分)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 三项制度各得1分。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0.2分,扣完为止。
12.工程建后管护 (2分) 工程建后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得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得1分,每发现1处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13.开发县管理(3分) 各省管理开发县的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得3分。新增开发县申报材料不规范的扣1分,省级农发机构对被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后续监管不力的扣2分,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调整开发县的扣3分。
14.部门项目管理 (3分) 各省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安排专门力量且适应工作需要的得1分,积极、规范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得2分。
 
评价 内容 评价指标(分值)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三) 综 合 管 理 (20分) 15.宣传和信息报送(6分) 各省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综合性宣传(4分) 上报《简报》等材料,被国家农发办《简报》、《情况反映》等采用的,每篇得1分;主动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杂志等全国重要媒体开展宣传的,每条得1分;宣传效果好的可酌情加分;最多得4分。
《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投稿、采用、订阅等情况(2分) 征订和发稿情况各占1分。视征订册数多少给予0.3-1分不等;视发稿数多少给予0.4-1分不等,11篇以上得1分,每减少2篇,扣0.1分。
16.综合性材料和综合性调查研究 (4分) 各省上报综合性材料和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实行最高分数换算制。上报综合性材料和综合性调研报告的,每篇得1分;被国家农发办采用的,每篇得2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可酌情加分;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分;以最高分为4分进行换算。
17.监督 检查 (6分) 各省日常检查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国家农发办进行综合检查工作情况;对审计、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情况;对人民来信来电处理情况。   积极配合国家农发办组织的检查工作的得1.5分,按时上报整改报告并整改工作到位的得1.5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3分,扣完3分为止。 制度建设较为完备、档案管理规范齐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到位、能够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认真做好省级验收工作的得2分,每个环节出现问题或不完备的地方扣0.3分,扣完2分为止。 能认真核查人民来信来电反映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扣分,扣完1分为止。
18.统计工作(4分) 各省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以统计编报评比中得分最高省的分数为满分与4分进行折算。
(四) 项 目 绩 效 (15分) 19.评价制度和工作(5分) 各省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上报有关材料的情况。 各省制定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上报有关材料三项工作得5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20.绩效评价结果 (10分) 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省区市按确定比例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之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在85分以上得10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85分之间扣2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扣4分,扣完为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得0分。


附表2: 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评价 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一)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9分)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分) 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符合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扣分,扣完3分为止。
2.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6分)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审定符合要求的得6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扣分,扣完6分为止。
(二) 项 目 组 织 (8分)   3.制度建设(4分) 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各得2分;未推行一项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档案资料管理(2分) 管理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情况。 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的得2分,不齐全的扣2分。
5.项目公示(2分) 项目公示制执行的情况。 项目区实行项目公示的得2分,未实行的扣2分。
(三) 项 目 实 施 (18分) 6.建设内容完成率(10分)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完成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7.项目完成质量(4分) 每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质量情况。 每个单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8.项目验收(4分) 组织开展竣工项目验收的情况。 竣工项目通过验收的得4分,未通过的扣4分。
(四) 资 金 使 用 (30分) 9.资金落实 (10分)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10.实际支出 (7分)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相符的得7分,基本相符的得4分,调整较大的扣7分。存在支出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酌情扣分。
11.会计信息质量(7分) 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开展审计的情况。 会计核算规范的得5分,基本规范的得3分,不规范的扣5分。 及时进行了审计的得2分,不及时的扣2分。
12.财务管理制度执行(6分)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得6分,基本健全的得4分,不健全的扣6分;未进行专账核算的扣6分;财务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的,酌情扣分。
(五) 实 施 效 果 (35分) 13.经济效益 (15分) 主要包括改善农业基础生产条件、新增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新增农业总产值等情况。 由各省自行制定
14.生态效益 (10分) 主要包括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对治理水土流失和改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由各省自行制定
15.社会效益 (10分) 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由各省自行制定
    附表3: 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评价 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一)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7分)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 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编制符合要求的得7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扣分,扣完7分为止。  
(二) 项 目 组 织 (8分) 2.组织管理 (6分)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管理情况。 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到位的得6分;实行不力的酌情扣分,扣完6分为止。
3.项目档案 (2分) 项目单位建立项目档案的情况。 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的得2分,不齐全的扣2分。
(三) 项 目 实 施 (20分)   4.建设内容完成量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计划建设内容完成100%的得2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四) 资 金 使 用 (30分) 5.资金落实(10分)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6.实际支出(10分)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相符的得10分,基本相符的得6分,调整较大的扣10分。存在支出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酌情扣分。
7.财务管理制度执行(10分)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得10分,基本健全的得6分,不健全的扣10分。
(五) 实 施 效 果 (35分) 8.经济效益(20分)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通过实施项目年新增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由各省自行制定
9.社会效益(15分) 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民就业、辐射周边农户及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等情况。 由各省自行制定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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