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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审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2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会计学会文件 

 

鲁会学〔2014〕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

评审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省会计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为活跃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创新研究的积极性,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审表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会计学会

2014年6月4日

 

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

评审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会计改革发展需要,活跃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创新研究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审(以下简称“优秀论文评审”)表彰工作,旨在激励广大财务会计工作者创新工作,倡导和鼓励财务会计工作者在会计科研、实务工作中多出成果,促进我省会计事业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优秀论文评审表彰由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优秀论文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论文每年评审一次,参加评审的论文应为指定年度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财会类学术论文(中英文均可,英文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稿),平行或高于省级的获奖论文不再参评。  

    第六条  论文应为山东省会计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单位及有关院校会计与财务院系推荐参评,不接受个人自荐。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参评论文推荐表(详见附件)、所刊文章的刊物复印件3份(包括封面与目录)加盖公章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同一单位推荐两篇以上的还应同时填写并报送《参评论文汇总表》。

    第八条  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对参评论文进行要件审核(主要包括论文撰写及发表时间、作者身份、推荐程序、收寄时间、论文摘要等)后,统一编号、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成立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和集中评审。初评专家根据评选标准对推荐论文进行初步甄选,推荐复评论文(数量不限);在初评的基础上,复评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排序;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复评排序以及论文的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综合评议,最终确定论文奖项。

    第十条  优秀论文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1、学术性(35分)

    论文内容对会计管理和行业建设有独到的见解,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对会计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2、实用性(35分)

    选题能贴近财会工作实际,针对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或难点问题进行论述,提出的思路和建议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所采取的措施有较强的操作性和使用价值。

    3、创新性(20分)

    论文在观点、方法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即有新理论、新发现、新观点、新方法等。

    4、规范性(10分)

    论文写作规范,用词准确,条理清晰,论述严谨,结构完整。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推荐论文有剽窃、造假或主要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异议,山东省会计学会将予以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优秀论文评奖实行总量控制原则,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60个。同时根据论文组织工作及推荐论文的获奖情况,确定优秀组织奖。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将对优秀论文评审获奖者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审推荐表 点击下载


 

附件:

山东省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审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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