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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8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会〔2015〕60号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

入职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8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的意见》(鲁财会〔2015〕40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分工

检查范围为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包含中央驻鲁单位。按照上下联动、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及岗位

检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岗位为: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职工薪酬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二)其它会计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主管人员;

(二)各单位设置的财会工作岗位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落实任职回避制度;

(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是否设置了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六)总会计师是否具备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是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全省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检查工作推进机构,加强工作组织保障,促进有关政策落实,不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财会人员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各市财政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单位自查与随机抽查、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检查效果。同时,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扎实开展好检查工作。2016年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检查覆盖面应不少于30%,并重点涵盖公安、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规范问题。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市范围内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总会计师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该单位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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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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