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财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为正确解读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好文件要求,我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140号)要求,代市政府拟定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5﹞14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聊政字﹝2015﹞110号),明确规定:“对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统一设立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过渡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再决定是否延期执行”。该文现已印发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该项政策对缓解我市经济下行压力,维护政府信誉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