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2007年9月,省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首批将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2012年11月,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
(1)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2)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退养)人员;
(3)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保留原机关事业单位身份且仍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的退休(退养)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纳入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退养)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0元/月,个人支出10元/月。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3)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
4、基本医疗保险办理。
(1)参保缴费程序: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统一到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保留原机关事业单位身份且仍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的退休(退养)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纳入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报销程序:
①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报销支付的由医院记账。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
②住院就医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需报销的费用由医院记账。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
③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有效费用单据、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④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病历、费用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因急诊或专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二)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1)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保留原机关事业单位身份且仍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的退休(退养)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纳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省直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愿将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
2、缴费标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3、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1)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90%补助。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医用材料、大型检查费。先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给予50%补助。
(4)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资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暂按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年龄段和标准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5)享受保健待遇人员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般参保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特字保健人员给予增加8%的补助,普通保健人员给予增加5%的补助。
(6)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三)省属驻济单位工伤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
1、参保范围。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障制度。
2、缴费比例。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工伤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其中0.2%用于职工工伤医疗费支出,0.3%用于职工生育医疗费支出。
3、工伤医疗(康复)费待遇支付。
(1)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并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资金支付。尚未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待认定为工伤后,再按工伤医疗费有关支付规定结算。
(2)工伤职工在济南市以外居住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结算。
(4)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到济南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审核批准。治疗结束后,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
(5)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省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核准。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资金中列支。
(6)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连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4、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
(1)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
①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
②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③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2)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程序: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①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②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③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⑤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⑥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