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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5-03-30 00:00 浏览次数:

(一)参保范围。省政府确定从20141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内容。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三)政府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是政府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2015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为支持各地顺利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不同标准,对省内东、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其中:

1、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东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4元;

2、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中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1元;

3、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西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6元。

4、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

(四)个人缴费标准。2015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8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00元左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

(五)医疗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居民进行补偿时,各地一般设置起付线,在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在这一起点以下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具体政策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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