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5-03-30 00:00 浏览次数:

 

1、政策内容。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经医院或计生服务部门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助。
2、受益对象。全省城镇和农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全省城镇和农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经医院或计生服务部门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3、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城镇和农村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分别不低于270元、150元。一、二、三级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经费总额的30%、50%和70%;对省财政直管县,荣成市补助50%,高青县、利津县补助70%,其他县(市)补助90%。
4、兑现方式。本人申请,村、乡镇初审并公示(手术并发症人员信息涉密,因此不公开),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手术并发症人员信息涉密,因此不公开),报省市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到个人账户。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