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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5-03-30 00:00 浏览次数:

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我省印发文件,明确从20151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列入补助范围的人员。现为山东省户籍,建国后至2011630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11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201511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11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不列入补助范围的人员。原为山东户籍现已经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201171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1012011630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人员认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被查,由市报省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期间因户口迁移出(入)县(市、区)、市等其他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乡镇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市、区)审核,设区市终审核定,报省备案。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名额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四)资金来源。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级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政策衔接。已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本意见标准。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享受规定的待遇。对201171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地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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