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我省印发文件,明确从
(一)补助对象。
1、列入补助范围的人员。现为山东省户籍,建国后至
2、不列入补助范围的人员。原为山东户籍现已经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二)补助标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
(三)人员认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被查,由市报省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期间因户口迁移出(入)县(市、区)、市等其他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乡镇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市、区)审核,设区市终审核定,报省备案。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名额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四)资金来源。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级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政策衔接。已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本意见标准。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享受规定的待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