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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采取四项措施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发布日期:2015-06-05 00:00 浏览次数: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财政遵循“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资金管理上采取四项措施,支持推动我省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资金安排足额保障。在每年省级预算安排中,按照既定的省级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服务人口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坚持将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打足打实,为基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资金拨付快速到位。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县,坚持做到早安排、早下达、早见效,不仅加快资金拨付和实际支出进度,而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14年11月,省财政就提前下达2015年补助资金6.73亿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4.14亿元已全额预拨到位。
    三是资金管理高效安全。为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资金拨付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四是资金使用效益为先。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基层群众身上。提高群众满意度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重,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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