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新规中指出如果因质量问题车辆被退回,已经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据悉,该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中指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另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能源汽车,规程还指出,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如果想了解更多新政策的内容,可点击这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