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采购方式使用。转变自行采购即为“无序采购”的错误观点,要求采购人对自行采购项目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在充分给予采购人采购自主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行采购项目依法规范进行。
二是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充分发挥自行采购的效率优势,规定采购人在提报采购实施计划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在采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采购供应商报价、过程记录、项目验收及自行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0日内完成绩效评价。
三是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为解决自行采购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的问题,要求采购人须通过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拟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等内容,并通过省、市政府采购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和自行采购合同,绩效评价结果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