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依法治省战略实施。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落实支出责任,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落实保障责任,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经费投入。从全省层面看,2015年各级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共安排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业务经费1.59亿元,有效保障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据统计,目前全省89.8%的县(市、区)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3.7%的乡镇(街道)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163个、34.7%的社区(村)建成司法行政工作室,12个市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月均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48万余件,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山东”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基层司法机构倾斜。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任务日益增加,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量的增长与经费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省财政积极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结构,在资金分配上重点向基层倾斜,一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困难的县司法所补助1230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二是按照“补贫困、补基层、补办案”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因素,下达全省128个县(市、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2200万元,专项用于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以及对经济困难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保障了法律援助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安排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和远程帮教探视系统建设经费2100万元,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安排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和山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640万元,着力打造全省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系统,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覆盖全省城乡,为群众提供均等普惠、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出台制度办法,奠定经费保障政策依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逐步深入,基层司法工作职能日益加大,为此,省财政高度重视,积极制定经费保障政策。一是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司法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不低于目前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支出标准与公检法机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山东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省级专项经费用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信访接待部门值班的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咨询、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产生的直接费用,通过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