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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3 00:00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提出“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且经税务部门核准计入加计扣除的项目研发投入,由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其新增投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中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要求,“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

7月底,会同省科技厅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有关省做法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部分市财政局和科技局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1011,组织召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于12月中旬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及以下财政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关于补助条件。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关于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关于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核对。省科技厅对各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

(五)关于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六)关于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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