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
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16〕34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建立信用查询及使用制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营造政府采购诚实守信氛围,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畅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除“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外,增列“信用山东”(www. creditsd.gov.cn)查询渠道。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及证据留存。随着整个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将适时增加信用查询渠道。
二、明确信用记录的使用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并使用信用记录,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信用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环节(如报名后查询、开标后查询或评标结束后查询等环节)、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探索建立信用使用评价制度,逐步将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对因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导致质疑投诉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三、完善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发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5〕26 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发布工作,并明确录入相关信用主体的标识码等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按照通俗易懂、突出实效原则,切实加大对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宣传力度,为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做好系统衔接。要以加强信用记录使用为契机,加快推进本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好与现有信用记录查询系统的衔接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自动化。
(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