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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16 00:00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10年,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全国首个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为推动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暂行办法》自201011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年底。2014年,修订《暂行办法》并提高其法律层次工作被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27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指出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提出了海洋生态补偿、保护补偿、损失补偿的概念,规定了海洋生态补偿坚持的原则和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共5条,提出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定义,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形式,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第三章,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共9条,提出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定义,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计算标准、核定方式以及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性质和使用方向,并对征缴和减免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共5条,对违法违规等行为处罚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公开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新办法生效时间和原办法的废止。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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