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解读《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2-29 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毒品犯罪,防止和减少毒品危害,维护我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部署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要求,我们会同省公安厅起草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6号)第6条要求“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第8条要求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办于201512月底前出台《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遏制毒情蔓延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涉毒违法犯罪快速蔓延(具体数据略)。二是拓展毒品案件线索来源的客观需要。毒品犯罪是隐性犯罪,无传统意义上的受害人和犯罪现场,也没有报案人,需要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主动进攻。出台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能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公安机关侦办涉毒案件线索来源。三是规范群众举报奖励标准的客观需要。先前,公安机关之前主要依据特情管理相关规定对查实的涉毒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较小且全省缺乏统一的奖励标准。四是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的客观需要。我省是化工大省(具体数据略)。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所需专业知识强,公安机关很难通过日常管理排查等手段发现犯罪线索,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侦破的多起制毒物品大案也都系通过群众举报捣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

三、对《办法》奖励标准的说明。《办法》对举报吸毒、制贩毒、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毒品原植物犯罪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分别制定了具体奖励标准:一方面,参照外省奖励标准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从《办法》奖励数额来看,我省在全国已制定相关奖励办法的省份中居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对4种主要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依据《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中关于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原植物 “数量较大”、“数量大”、“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确定了具体奖励额度。一是举报吸毒人员方面,主要依据《戒毒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被查获的吸毒人员是否成瘾严重分5001000元两个奖励层次。二是举报毒品犯罪方面,主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举报对社会危害减轻的程度,按照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50-1000克和1000克以上3个层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数量不足50克的,一般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000克以上的,属重特大毒品犯罪,一般判死刑。三是举报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面,按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进行管制,第一类危害最大,其余次之。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将3类易制毒化学品分别分为违法和犯罪2个层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数额依次递减。四是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贩卖罂粟壳方面,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将此分为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办法》19,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举报人主体。举报人是指以各种形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二是明确举报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人举报一条以上线索的,累计奖励;多人举报同一毒品犯罪,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三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四是明确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对核实不严、伪造举报材料、通风报信、失职泄密等情况,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