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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提高十项社会保障标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发布日期:2016-03-18 00:00 浏览次数:

2015年,茌平县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县财政增加投入3552万元用于提高十项社会保障标准。

一是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166万元。

二是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41万元。

三是提高政府对全县参保(合)居民补助标准。政府对全县参保(合)居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787万元。

四是提高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对入伍义务兵不再区分农业与城镇户籍,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优待金,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从每年10514 元提高到每年11705元,县财政增加投入69万元。

五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加263元,县财政增加投入2100万元。

六是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县财政增加投入293万元。

七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年人均35元提高到4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72万元。

八是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师职每月提高280元,团职每月提高180元,营职每月提高60元,连职每月提高4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8万元。

九是提高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11万元。

十是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县财政增加投入5万元。

信息来源:聊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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