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冠县进一步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伤残人员十级最高每人每年提高7850元,最低每人每年提高750元。提高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最高每人每年提高3350元,最低每人每年提高2008元。同时,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400元;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分别增加1200元和6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