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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反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做法、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6-03-24 00: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东阿县财政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从加强预算入手,对各部门2013年、2014年财政结转资金,结合2015年部门预算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消化压缩存量资金规模。全面清理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清理归并或撤销。加强收入缴库管理,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库。严格控制各项基金总额。要求各部门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分析并上报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将对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力度,建立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将严肃问责。在此次资金盘活过程中,共盘活资金6031.87万元,其中收回国库存量资金1004.58万元,收回国库专户存量资金2524.39万元,收回预算单位存量资金2502.9万元。

一、我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做法

3月初,东阿县财政局召开由预算科牵头、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专门布置安排我县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成立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召开检查人员和主要业务科室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印发检查方案,

  一是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是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各业务科室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科室管理预算单位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对2012年前的结余资金指标交回财政国库部门。

(二)各业务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对2012年前未拨付项目的交回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是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脱节。中央近年加快了转移支付下达速度,但仍与地方预算管理衔接不够紧密。一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依然偏低,地方预算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时间偏晚,加之资金分配层级多、链条长,资金在长途跋涉中难以及时发挥效益。

二是统筹支出难逾管理障碍。我县财政支出主要依赖转移支付,而诸多的专项管理要求,阻碍了地方政府对资金的统筹盘活。一方面,中央专项名目繁多、零星分散、地方配套任务重。另一方面,中央项目和资金审批权相对集中、管理僵化,"管得死"的现实与"盘得活"要求对立矛盾。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制度办法。要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

  (二)加强预算管理。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三)发挥资金效益。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                                 

信息来源:聊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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