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出台过程
2015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规定从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缴纳主体和征管主体,规范了资金征收缴库程序、级次分享比例和使用范围等。
(一)缴纳主体和征缴费率。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按电影票房收入5%的比例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经营性放映单位电影票房收入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二)征管主体和征缴时限。省级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联合组成,省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工作。放映单位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三)缴库级次和分享比例。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将原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再按照40%的比例返还各省的做法,调整为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再由省管委会按照40%的比例上缴国家管委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划转中央国库。
(四)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电影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按照67%的比例,每年分2次集中返还各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照33%的比例,统筹用于全省电影事业支出,主要用于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重点制片基地(电影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