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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8 00:00 浏览次数:

(一)参保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8%19%缴费,其中:菏泽单位缴费比例为19%,其他16个市和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水平为基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其中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提前或延后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应调整)。

2、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我省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

2)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取暖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06号)规定,从2013年起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从201271起,将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410元、3603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老人者,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提高30%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转移接续。20108月,省政府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其中,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资金。

1、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第1条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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