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6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8 00:00 浏览次数:

(一)参保范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养老保险待遇。

1、新人——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中人——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指导实施。

改革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老人——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