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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2016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4 00:00 浏览次数:

1、参保范围。

1)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保留原机关事业单位身份且仍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的退休(退养)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纳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省直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7号),从201381日起,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愿将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

2、缴费标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3、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1)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90%补助。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医用材料、大型检查费。先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给予50%补助。

4)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资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暂按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年龄段和标准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5)享受保健待遇人员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般参保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特字保健人员给予增加8%的补助,普通保健人员给予增加5%的补助。

6)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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