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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济单位工伤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4 00:00 浏览次数:

1、参保范围。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障制度。

2、缴费比例。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工伤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其中0.2%用于职工工伤医疗费支出,0.3%用于职工生育医疗费支出。

3、工伤医疗(康复)费待遇支付。

1)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并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资金支付。尚未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待认定为工伤后,再按工伤医疗费有关支付规定结算。

2)工伤职工在济南市以外居住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结算。

4)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到济南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审核批准。治疗结束后,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

5)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省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核准。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资金中列支。

6)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连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4、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

1)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

①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

②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③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2)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程序: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①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②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③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⑤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⑥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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