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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4 00:00 浏览次数:

(一)失业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

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5)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2、缴费比例。

1)正常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从201210月起,至《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3、缴费资金来源。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失业保险待遇。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从20167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1000元、950元、9003档。失业保险待遇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5、领取及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领取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停止享受条件:(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转移接续。

1)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迁出地的标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1500元和200元的标准,由迁出地失业保险基金一次性划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支付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由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我省201171日起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

1、参保范围。201171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71前已经开始领取、71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缴费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3、缴费资金来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医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5、转移接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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