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改企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一)养老保险。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行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再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三)失业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分类登记和管理。转制前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的,变更为企业失业保险登记,其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转制后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0〕7号等文件确定的住房补贴和根据鲁财综〔2014〕20号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可由转制后的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所需经费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
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核准表》,经离退休人员本人认可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根据。
(五)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内部退养,是为照顾工龄较长、年龄偏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仅适用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止于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前转制的,转制单位要根据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工资情况和计算出的工作年限,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应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核增原内退人员剩余内退年限的生活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后转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年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