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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2016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4 00:00 浏览次数:

1、政策内容。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给予奖励扶助。

2、受益对象。全省农村19331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60周岁以上;城镇家庭夫妇中为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一方。

3、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经费总额的30%50%70%;对省财政直管县,荣成市补助50%,高青县、利津县补助70%,其他县(市)补助90%

4、兑现方式。本人申请,村、乡镇初审并公示,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报省市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到个人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和农村居民之外的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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