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城乡困难群众面上最基本、托底的生活救助制度,是政府为帮助贫困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2013年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不低于2500元、2200元、2000元,之后省未再规定最低标准。目前,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制定,省里不再规定最低标准。城乡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1、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2、资金发放。低保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或季度初第一个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